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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北   市   釣   魚   協   會   -   池   塘   垂   釣   比   賽   規   則   ☆☆☆☆☆☆

 

第一條︰為提倡釣魚休閒活動之公平性,規範與賽人員共同遵守之比賽細則,使活動在公平、公正及祥和環境中,順利完成為目的。

 

第二條︰大會設競賽評判委員會,執行裁判工作,其組織如下 - - - - - - -

1.主任委員︰由大會主席兼任之,負責召集及總裁決之任務。

2.委員︰由大會籌備委員或由各參賽隊伍之領隊或隊長擔任,當裁判長認為尚有商榷之問題,須提請大會競賽評判委員會評審時合議之。

3.裁判長;由台北市釣魚協會競賽評判委員會主任委員或敦聘專人擔任,依循大會規定,全權負責大會裁判工作。

4.裁判員︰敦聘專人擔任,依照大會規定及裁判長交辦之任務,執行責任區裁判工作。

 

第三條︰辦理報到之規定 - - - - - - -

1.參賽選手應於開賽前一小時,自行抵達比賽地點集合並向大會完成報到手續。如屬團體,亦應按大會指示牌,依序整齊列隊。

2.由各領隊(或隊長)負責向大會辦理報到,申請臨時變更選手手續。

3.繳交參賽費用,領取相關資料。

4.參賽選手區域位置抽籤。

 

第四條︰選手就比賽位置之規定 - - - - - - -

1.比賽開始前,由裁判長公佈比賽區域、位置分配。

2.由各區裁判引導分配該區域選手就定位。

3.由裁判員點名、驗核會員身份無訛後,再進行公開抽位,完成抽籤請選手各自列席,準備各人釣具。

4.由裁判員檢驗選手裝備(釣竿、釣餌、釣線、釣鉤等),並檢視魚網,以杜絕作弊事宜。

5.開賽前嚴禁釣組掛餌投擲到標點內或藉餌測試釣棚深度,違者經由舉發,視同棄權。

6.由裁判長依大會規定宣佈比賽開始時間、魚種及獎酬辦法。

 

第五條﹕比賽開始到結束,均由裁判長或指定專人負責統一發令。

 

第六條︰釣魚用具 - - - - - - -

1.釣具∼規定自備使用。

2.釣餌∼限粉製煉餌或冷凍餌,嚴禁使用空鉤、蟲餌。

3.誘餌(A撒)∼可自行判斷是否施打誘餌,施打誘餌限置於線組之8字環(含)以下拋送,不可直接以手拋灑誘餌。

4.釣竿∼統一規定釣竿使用長度尺寸,但以十公分長短為伸縮之誤差,一般在沒有特別註明的情況下為"十二尺正負10公分"。

5.釣線∼長短粗細不限制,以拋竿不影響左右鄰座為原則,落餌點不可超越池子中線。

6.釣組∼不可設置活動鉛或往上推鉛。

7.釣鉤∼大小形狀不拘,但限用兩鉤以下使用,嚴禁超大鉤挫魚。

8.浮標∼大小、長短、輕重、形狀均不限制。

9.過程∼浮標須於管外中魚才得以計分,若浮標仍在管內時中魚一概不得入網。

 

第七條︰比賽規定 - - - - - - -

1.依個對選手編號順序分區進行比賽。

2.各區選手以抽籤方式分配比賽位置,選手應依照大會安排之指定之位置上對準就位。

3.選手之竿架位置,應與岸邊成直角型,不得過分偏歪。

4.選手應再指定界限內垂釣,其界限以選手之兩首相左右伸出之長度為準,並向前力延伸。如左右界限點超越隔壁選手之界限點,則以兩人間隔之中心點為準,不得再界線外垂釣。

5.垂釣時,浮標應調滿水深,下水處應豎立魚釣者前方離岸處,其距離不得少於釣竿之長處。

6.釣餌應分開掛在單支釣鉤上,以不超過拇指大小為原則。

7.釣魚方法不限制,但嚴格禁止挫魚行為。

8.為安全及公平起見,選手支兩足不得踏入水內,如因場地限制或經由裁判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9.比賽時,以手竿乙支垂釣,其餘備用釣竿及釣具放置背後,如須更換釣竿時,應先將前用釣具收拾好後方即可更換。

10.選手因事離開釣位,應先向該區裁判員報告事由,在比賽結束前,未將裝魚器具移開釣位者,其成績有效。

11.比賽中途不得更換選手垂釣。

12.選手絕對服從裁判人員之糾正及判決。

 

第八條︰凡違反規定者,經裁判人員一次警告後,再犯者以棄權論。

 

第九條︰比賽結束後,各選手應立即停止釣魚。揚竿之同時如中魚,此魚可列入成績計算,但當拉此魚時間超過比賽停止時間一分鐘以後尚未入網時,此魚不得列入成績計算。

 

第十條︰成績計算時,應由選手自行將魚網提出水面,將魚倒入計量器內,交由裁判人員計算分數,選手如有疑議時,需當場反應,聲請複算,經計算完畢後,裁判人員應請該選手在記錄表上認證之,以免與事實有誤產生糾紛。

 

第十一條︰裁判員或記錄員應將成績及名次當場向選手宣佈,如有成績相同時,應當場請選手抽籤決定名次;如選手已離席而無法參加抽籤,得由裁判代行,選手不得異議。

 

第十二條︰各區評定完成後,各選手認為無異議後,始得解散收拾釣具離開該釣場,回大會閉幕會場集合,準備參加頒獎典禮。

 

第十三條︰獎勵辦法,由主辦單位自行訂定並在賽前公佈。

 

第十四條︰本規定經台北市釣魚協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