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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北    市    釣    魚    協    會    章    程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台北市釣魚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FISHING ASSOCIATION OF THE REPUBLIC OF TAIPEI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以提倡釣魚運動、聯絡釣魚同好情感、團結力量發揮互助合作精神、推行正當娛樂修養身心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五條:本會得視會務需要,依行政區域劃分東、南、西、北、中區分會辦事處,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政令事項。

二、辦理總會委託辦理事項。

三、配合全民運動,提倡釣魚活動及社會運動之參與事項。

四、有關釣魚運動之技術介紹及改進事項。

五、舉辦釣魚比賽活動等事項。

六、會員間感情之交流與聯繫事項。

七、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八、 關於本會其它之興革事項。

 

※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且有行為能力者,填具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年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之工商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年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十人,以行使權力。

第八條:為加強會員組織與聯繫,會員得視需要提經理事會通過設立若干小組,由小組會員中互選一人為組長,負責聯絡及活動,其小組名額不得少於二十人多於一百人為限。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出會(退出本會)-------

一、每年度三月底截止,未繳清會費,視同自願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預告。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會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四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之義務。

 

※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與方法。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七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提供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再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如票選數目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或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副理事長、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理事長、副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輪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期計算。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七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如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團體會員壹萬伍仟元。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80年3月24日經本會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

( 80年4月20日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北社一字第15265號函核備 )

( 83年1月23日經本會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

( 86年1月26日經本會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