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一、交通部觀光局於106年1月10日邀提案者、中華民國磯探聯盟釣魚協會、台灣釣權會北部分會代表等人到局座談,以瞭解其訴求及說明。該等代表訴求略以:釣魚屬休閒活動,釣客不等同漁民,漁業署不應以違反漁業法第6條(凡欲在公共水域及與公共水域相連之非公共水域經營漁業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為之。)處分之,爰建議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增列「釣魚」活動;前述建議納管之目的係為爭取釣魚之友善環境及建置釣魚應配備(如救生衣)、天候限制之管理機制,以保障釣客安全。
二、有關現有搭載保麗龍船、波特船從事釣魚活動,依據農委會105年11月3日農授漁字第1051266463號致台灣波特船水上活動協會,並副知交通部函說明,略以:「…依漁業法第6條規定取得漁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漁業…。另依漁業法第3條『漁業係指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物業,及其附屬之加工、運銷業』規定,採捕水產動植物屬漁業範疇,除另有規定外(如船舶法第70條),凡未取得漁業證照之獨木舟、波特船等各式浮具,於海上採捕水產動植物,已屬未經許可從事漁業。…本會立場係凡未取得漁業漁業證照,於海上航行採捕水產動植物,已屬未經許可從事漁業……。」。另據漁業署105年7月5日召開「波特船管理協商會議」決議二∼(一)「倘(波特船)出海有採捕水產動植物,涉未經許可從事漁業,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移送各縣市政府依違反漁業法第6條規定核處。
三、交通部業管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36條授權訂定;其立法意旨為「原則開放,例外管理」,未公告納管者,即不予限制民眾親水之權利。該條例第1條?明發展觀光產業以「…推廣自然生態保育意識,永續經營台灣特有之自然生態與人文景觀資源,…」為核心要項,因此該辦法所納管之遊憩活動均無涉自然資源之擷取。該辦法屬發展觀光條例授權訂定之行政命令,其法律位階低於漁業法,抵觸者無效,無法取代漁業法之規範。前述免於處分之訴求,應從漁業法修法或釋示予以解禁。
研商辦理情形
有關搭乘波特船與保麗龍船釣魚之管理,交通部業於105年12月30日召開「研商波特船與保麗龍船等浮具管理會議」予以討論;交通部航港局亦將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各地方政府研商檢驗規範、分級管理、活動限制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以協助縣市政府完備浮具本身管理規定。
參採情形
納入研議。
後續推動規劃
審視提案者反映事項因涉及釣魚主管機關、法令權責,交通部觀光局近期將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農委會漁業署、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及各縣市政府等相關行政機關,以及陳請代表、相關團體與專家學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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