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稅局說明,領取統一發票時,應於發票背面之領獎收據填寫獎
金金額、中獎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及電話等,但有下列情
形的統一發票,不能領取獎金: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的營利事業統一發票
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填載模糊不清或無法辨認者;但如果經開立發票的營利事
業證明統一發票收執聯與存根聯相符者,仍可領取獎金。
三、發票上載明的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發票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營業稅法規定的零稅率者;統一發票上印有應稅、免稅、零稅率
三欄,凡在零稅率欄打V者,即不能兌獎。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即發票上註有「彙開」字樣者。
七、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即發票上註有「查獲補開」字樣
者。
八、發票上載明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
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仍未領取獎金者。
十、交易金額記載為零者;通常記載為提貨券或禮券,但並非禮券發票,
都不能兌獎,如果發票合計欄上仍有交易金額者,仍可兌獎。
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眾索取統一發票時,應注意統一發票的記載是否
正確,並妥善保存統一發票,以免因疏忽而失去中大獎的機會,領取獎金
之前,也應注意該發票是否屬於十種不能兌獎的發票之一,以免白跑一
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