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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轉貼]老闆可以隨意監看我的E-MAIL與MSN內容嗎?

帥哥喲,離線,有人找我嗎?
桃園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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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老闆可以隨意監看我的E-MAIL與MSN內容嗎?  發貼心情 Post By:2010/4/2 下午 04:10:33


網路已逐漸成為企業經營必備的工具,許多公司都是以EMAIL與客戶對談,而公司內部的溝通也大多以E-MAIL或是在MSN上進行,但是企業電子化的結果,卻引來更多的法律問題。雖然企業提供電子郵件或MSN平台供員工使用,但是老闆透過系統監視員工的信件或MSN的對話內容,這樣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

網際網路溝通的方式非常簡便,公司重要的文件資料、數據等營業秘密,只要用滑鼠輕鬆點一下就可以透過網路加以傳播,為了保障公司的權益,老闆監視員工上班的一舉一動,以確認員工有沒有在摸魚或是透過電腦網路做侵害公司權益的事情,似乎是有必要的,但是員工的E-MAIL與MSN對話內容,是屬於員工的隱私權範圍,稍有不慎,老闆的監看行為將侵害員工隱私權,甚至於涉犯刑法第315之一的妨害秘密罪。

依目前法院的見解,是以「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MSN)通訊有沒有自我隱私的合理期待」作為判斷標準(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139號判決參照),如果員工對於電子郵件或MSN等通訊內容有自我隱私的期待,老闆的監看行為可能就違法了;如果員工沒有自我隱私的期待,且法律沒有明文禁止老闆不能監視,則那麼老闆的監看行為就不違法。

至於「合理期待」該如何判斷?一般來說,公司對於員工使用公司電腦寄發電子郵件或者使用MSN,透過公告或告知員工公司的監視政策(例如:在工作規則中告知,或者在開會的時候告知……等),此時員工就會知道自己的E-MAIL與MSN對話內容並不是隱私,此時就不能主張自己的隱私權被侵害。

反過來說,如果老闆沒有明確告知員工公司有監視政策,也沒有得到員工的同意,此時法員工會合理期待E-MAIL與MSN對話內容是隱私權,如果老闆隨意加以監視的話,將會有可能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而且民事上也算是「侵權行為」。

老闆在未經員工同意就任意即攔截、開啟員工之E-MAIL與MSN對話內容,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員工也可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請求法院排除老闆的監看行為;如果員工認為老闆間看員工的E-MAIL與MSN對話內容,導致員工受有侵害,可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以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

您應該知道的法律常識  

公司監看員工的E-MAIL與MSN對話內容,固然有其必要性,但是應避免侵害員工隱私權益,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在僱傭契約或是工作規則內,說明公司得監看E-MAIL與MSN對話內容的範圍,讓雙方都有明確的權利義務規範,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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