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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戶戶翔
-- 發佈時間:2007/2/10 下午 02:02:18
-- [轉帖]自身權益,不可不知哦~~
這一法令,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去年八月八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一四○七八號函,以 及八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三七一一八號函中,分別所做的最新解釋。經與勞 委會電話確認無誤. ........................................................................................................................................................................................................................................
上班族--必知的最新勞工權益
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或者是接送小孩不慎發生意外事故 視為職業傷害!
上班族請注意!如果您在上下班途中,因為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或者是接送小孩上下 幼稚園,如不慎發生意外事故而致生傷害,不僅可視為職業傷害,也能申請勞保各項 保險給付;以及根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補助。中華人事主管協會指出,由 於勞基法的法令與函釋會因應時代與社會環境的變遷,如前述類似的最新法令解釋隨 時會出現,其中更不乏與民眾權益息息相關,大家應該多加留意,不要讓自己的權益 睡著了!
這一法令,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去年八月八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一一四○七八號函,以 及八月十六日勞保三字第○九五○○三七一一八號函中,分別所做的最新解釋。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原公傷審查準則規定,被保險人在上下班時間 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係出於私人行為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但該準則 已修正為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 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未有「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及違反相關交通規 則者,視為職業傷害。換言之,上下班應該經過的途中,雖有從事日常生活所必需的 私人行為而中斷、脫離返家或到公司途徑,於適當時間發生事故而受傷,又無違反交 通規則情事時,就被認定是職業傷害。
至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的定義及範圍?林由敏解釋,這是指日常生活上 必要的行為,同時從事該行為所需時間極為短暫,與購買日常用品所耗時間相當,而 且是為了本人或家屬的衣、食、保健、衛生等家庭生活必需品所必要的行為。如買 菜、加油、吃早餐、接送小孩上下學、接送配偶上下班等,都屬於合理短暫的脫離或 中斷。
除此之外,她更進一步指出,日前更有案例經認定,某男性上班族於加完班下班 後,與同事兼女友騎機車前往上下班行經路途中的夜市停留二十分鐘吃消夜再返 家,卻發生車禍導致身故事件,也可被視為職業傷害。
林由敏並強調,這一最新的法令解釋,相信很多勞工朋友都不清楚。尤其,上下班途 中發生事故如被視為職業傷害時,不僅可申請較高、較長的各項勞保給付,還可根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申請各項補助。因此,建議大家應隨時留意法令變動及函釋之發 布,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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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洪嘉復
-- 發佈時間:2007/2/10 下午 05:07:14
-- 回覆:(戶戶翔)[分享][轉帖]自身權益,不可不知哦~~...
這個好,目前的社會福利對勞工來說少的可憐,多一項無魚蝦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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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loonchen
-- 發佈時間:2007/2/14 上午 07:4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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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提出
也許對一些人有莫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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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小鍾
-- 發佈時間:2007/2/15 下午 01:57:33
-- 回覆:(戶戶翔)[轉帖]自身權益,不可不知哦~~
這是個好消息
謝謝戶戶翔大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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