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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貼]未經同意使用肖像,業者判賠  (http://taipeifishing.com/bbs2/dispbbs.asp?boardid=34&id=23672)

--  作者:桃園小朱
--  發佈時間:2010/4/2 下午 04:12:54
--  [轉貼]未經同意使用肖像,業者判賠

新聞:近來,市面上掀起一波瘦身貼布的減肥熱潮,中興醫院中醫科主治醫師吳明珠接受採訪時,就
其專業知識提供相關意見,但是該新聞畫面卻遭廠商移植為廣告內容,遂憤而對其起訴求償。台北地
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販賣瘦身貼布的芯竹公司涉及違法侵害他人肖像權,應賠償吳醫師十萬元的人格
權損失。

隨著人權發展日漸蓬勃,對於個人人格權的保護也就越來越完整。肖像權是人格權裡,很容易受到侵
害的一種類型,在有列舉才能主張人格權受侵害,並據以主張賠償的原則下,普遍認為肖像權是重要
的人格法益,如果發生侵害,亦可視情形是否重大主張賠償。

個人的肖像,未經過本人的同意,是不可以任意使用的。本案件中,吳醫師是接受新聞採訪,以表達
自己對於瘦身貼布的相關專業意見,所以她是同意自己的肖像在新聞畫面中出現。但是該廠商卻將她
的影像,在未經過本人的同意下,就放在產品的電視廣告中,很容易使民眾以為吳醫師是?該項商品
代言,明顯侵害到吳醫師的肖像權,若該產品有瑕疵或無效,甚至會影響到吳醫師的聲譽。

吳醫師可以依照民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院除去其肖像權的侵害,也就是要求該廠商將她的
影像畫面從電視廣告中拿掉;同條第二項並提到,在法條有規定時,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及慰撫金。肖
像權,被認為是民法第195條所稱的的其他人格法益,在受侵害而情節重大時,雖非財產上損害,
亦可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吳醫師據此請求,而獲得十萬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