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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享]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http://taipeifishing.com/bbs2/dispbbs.asp?boardid=34&id=21261)

--  作者:小莊莊
--  發佈時間:2009/9/25 下午 02:25:16
--  [分享]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面對警察攔檢時的應對法則:


1.遇到警察攔檢時,一定要態度平和、親切以對,如果惡言相向,恐會招致更多的刁難。
 
2.車輛停妥後,首先搖下車窗,並且親切的詢問員警所為何事。接著員警會要求出示行照駕照,此時準備好行駕照之後,不要立刻交給員警。從容的下車之後,一定要記得隨手將車門關上,並將行駕照交予員警檢查。
 
3.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5.如果警察以妨礙公務為由威嚇車主時,請明確告知妨礙公務的法律規範,並明確告知憲法中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三編分則之第三章妨害公務中規定)


第8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
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
二、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聚眾喧嘩,聚礙公務進行者。
三、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第86條

於政府機關或其他辦公處所,任意喧嘩或兜售物品,不聽禁止者,處新台
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6.如果接受臨檢時,車主沒有自行打開引擎蓋,那麼警察是沒有權利自行開啟引擎蓋,針對引擎室內的各項規格做檢查,由此可避免引擎是拉桿等物品被開單的機會。
 
7.如果警察意欲自行開啟車門並進入車內時,請拿出各位的數位相機或是照像手機,對於警員的行為給予拍照存證,並且記下員警的編號與所屬分局,即刻撥打110專線報案申訴。(遭遇車輛臨檢狀況時,手邊如果有任何錄音設備,請務必開機進行錄音存證,如遇有員警態度不佳的狀況時,此為投訴時的最有利證據。)
 
8.如果員警對於車輛外觀進行舉發,請員警確實告知舉發所依據之法規,並且詳細告知不可變更項目之標準與規範。
 
9.針對車高取締的問題,請員警明確告知車高之規定,以及車輛降低之標準與規範,並請告知原廠車高。
 
(按交通部91年9月2日交路字第0910008511號函規定)

「長度方面:500公分以下為正負2%,500公分以上為正負10公分,總誤差不足1公分者以正負1公分計。
 

此意即,車長在5米以內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40公分,按照正負2%之計算,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37-143公分之間。如果車長超過5米之車輛,若原廠車高為150公分,車高容許誤差應在140-150公分之間。如果遇到取締車高的問題,請明確告知交通部0910008511號函之詳細規定。


10. 如果協調至最後,警察仍然執意要開單取締,那麼只好使出最後的殺手?,態度平和的告訴取締員警,本人不接受上述的開單理由,並再次向員警確認,是否真的要開單告發,如果員警的態度仍然很堅決,請告知警員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規定,本人要求提出異議,並請員警拿出異議書填寫。(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是保障人民權利的條文,每位警員出勤時,身上一定必須帶有異議書,只要填寫異議書之後,上級單位必須要做出相關處置,甚至可以要求由法院來做判決,所以警察對於填寫異議書,都會保持較保留的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改個進氣就能跑到250 圖片點擊可在新窗口打開查看 這警察真是有諧星的本錢 這隻條子根本是擾民  圖片點擊可在新窗口打開查看圖片點擊可在新窗口打開查看圖片點擊可在新窗口打開查看

--  作者:小莊莊
--  發佈時間:2009/9/25 下午 02: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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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大家將本篇PO文  印下來   放在車上隨車帶著~

如遇警查刁難    可以馬上拿出來反應...........
圖片點擊可在新窗口打開查看


--  作者:小莊莊
--  發佈時間:2009/9/25 下午 02: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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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員警要求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接受檢查時,切忌不要親自動手,請親切的告知員警,如有需要檢查任何的項目,請自行動手檢查。(由於車輛屬於私人財產,所以任何人不得私自進入,所以如果警察自行開啟 車門之時,警察就已經違法)


4.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  作者:黃觀
--  發佈時間:2009/9/25 下午 03: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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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警仍然堅持要車主自行打開行李廂與引擎蓋受檢,此時請要求員警出「搜索票」,因為當員警要求檢查非車輛外觀部分時,必須說明車主有何犯罪事實,即使員警有明確的證據顯示車內有違法物品,如果沒有檢察官所開出之搜索票,員警仍然不得對於車內物品逕行盤查。

那以後警察看到
車上有毒品或槍枝大辣辣的放在椅子上
不就只能眼睛金金看他離開?

那以後運送槍枝毒品的人不就不用藏了
更厲害一點,把車牌拔下來,搜索票就沒辦法開了

--  作者:風雲MARK3
--  發佈時間:2009/9/25 下午 03: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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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的大大~~~若有以上的情形~~~警大人可以行使所謂的不需要搜索票的搜索~~並且扣押該物~~稱之為附帶扣押~

因為車上放置有毒品槍枝 明顯違法 且依據毒品妨害條例 以及槍藥彈砲管制條例等 法規~~可以依法搜索扣押

此情形為 版主小莊莊所述的例外情形~~~也是刑事訴訟法中賦予警察的特別權利~~!

因為若依法定程序有時候不免有漏洞且若遇急迫情形 無搜索票勢必造成執法上得爭點~~~

所以可以立即搜索 扣押  事後呈報檢察官~以及該管法院 將該搜索取得的物品作為日後審判的證物~~

所以總結~~大大以請你放心~~~法律非常的人性化~也是不斷地在修正以及調整順應社會的變動~~

讓違法之人~~不因此而存有僥倖的心態~~!!

備註:搜索的範圍 僅得為人身上的包包 以及立即可觸碰的地方~~因為一來要保障執法人員自身的安全 二來 避免濫用搜索權
   
       參考參考~~~^^
--  作者:小莊莊
--  發佈時間:2009/9/25 下午 03:42:19
--  

觸及刑法的    才是現行犯啦~
如: 闖紅燈~  不是現行犯   他要看   你還是可以叫他拿搜索票來.........

補充:(這就是美國案例的毒果樹定律 )    證據因不法取得   無法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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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黃觀
--  發佈時間:2009/9/25 下午 04:48:02
--  回復:(風雲MARK3)

感謝答覆

不過有一點我的看法不太一樣

緊急搜索專屬檢察官權限,非其他司法人員適用

非要式搜索使用附帶搜索,先決條件是需經過拘提或逮捕程序

違禁品適用一目了然法則,基本上可扣押而非逕行搜索


單純針對此篇文章有感而發才提問

對兩位如造成困擾,說聲抱歉

畢竟很多文章都似是而非

臨檢是行政法,搜索是刑事法

兩者間的轉換是藝術也是很大的爭議

對於不熟悉法律的人,常會因為某些文章而導致認為自己是對的

造成後面更大的爭議



--  作者:風雲MARK3
--  發佈時間:2009/9/25 下午 0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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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沒錯~~拘捕前置原則~~~~多謝大大提醒!!!
--  作者:小安安
--  發佈時間:2009/9/26 上午 10: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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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樓上二位上起刑法、刑訴法啦..
--  作者:ALEX-1
--  發佈時間:2009/9/27 上午 11: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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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載太多啦!跑不動,行跡可疑,怕被當"茶辣"囉!圖片點擊可在新窗口打開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