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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桃園小朱 -- 發佈時間:2009/8/10 上午 08:17:13 -- [轉貼]地檢署法醫給有開車的人的建議 給有開車或家有車的朋友: 到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不會花你很多時間, 當它派上用場時,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 我是地檢署的法醫,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 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 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 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一台相機, 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 當發生車禍時,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 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理由是: 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 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 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 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 與其期待 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 還不如自立救濟。 這也就是我為什麼, 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 分享給大家。 希望每個車主知道, 一來可以保護自己, 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 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1.. 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最好要放比例尺 (或是銅幣、手機 等... 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3.. 煞車痕一定要照, 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 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 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 底盤要照相, 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 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 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 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 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 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 以我的的經驗, 我有一個案子, 表面上是車禍致死, 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 才知道死者是: 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 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 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臺灣的司法是 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 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 所以建議 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部份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 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 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 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 這是根據 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 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 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重要的是: 你要求檢察官做, 他才一定會去問人, 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部份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 你洗一份給他, 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 不要給檢察官, 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 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 你要知道 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 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 不需要我多說。 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 態度要客氣, 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 但他們最怕記者。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 更重要的是: 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 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 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 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 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 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 像一段路, 連續死亡車禍發生, 為了偵察不公開, 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 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 而發生車禍, 又要害死多少人.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 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 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 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
-- 作者:風雲MARK3 -- 發佈時間:2009/8/10 下午 09:42:41 -- 其實不是每一個檢察官都是這樣~~~我相信仍有大多數的司法人員 還是秉持者公平與正義!! |
-- 作者:ayu -- 發佈時間:2009/8/10 下午 10:18:46 -- 可以再買一隻蠟筆,書局都有賣畫柏油路專用的,很便宜,拍照時也要畫車禍現場記號,也很重要,重點:1.車的四邊2.車輪位置3.車頭方向以箭頭指示方向4.在車尾位置地上寫上個別車號為何5.記得也要拍照喔. |
-- 作者:水門釣手 -- 發佈時間:2009/8/10 下午 11:44:44 -- 謝謝大大的分享,我真的受益良多 |
-- 作者:黃觀 -- 發佈時間:2009/8/11 上午 09:32:20 -- 第一,你是檢驗員,不是法醫,別自抬身價。 第二,各司其職,你只負責屍體相驗,別當柯南,要指導其他人辦案,因為你沒學過,你也不懂。 第三,教人自保是正確的,但不要貶低其他職業,每個人都是很努力在工作上。 |
-- 作者:保特瓶 -- 發佈時間:2009/8/11 下午 12:12:09 -- 以下是引用黃觀在2009/8/11 上午 09:32:20的發言:
第一,你是檢驗員,不是法醫,別自抬身價。 第二,各司其職,你只負責屍體相驗,別當柯南,要指導其他人辦案,因為你沒學過,你也不懂。 第三,教人自保是正確的,但不要貶低其他職業,每個人都是很努力在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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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排骨ㄟ -- 發佈時間:2009/8/12 下午 04:42:04 -- 以下是引用水門釣手在2009/8/10 下午 11:44:44的發言:
謝謝大大的分享,我真的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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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排骨ㄟ -- 發佈時間:2009/8/12 下午 04:50:34 -- 補充一點... 寧願被警察開妨礙交通(3000). 死也不要移動現場.... 粉筆及照相機無法呈現出最完整的真相 |
-- 作者:風雲MARK3 -- 發佈時間:2009/8/12 下午 11:08:08 -- 同意以上說法~~~最高法院是依據法律而為的法律審 審酌第1 2審時是否有法律上得錯誤~~而非事實審!! 如同題意上所指~~肇事一方 仍需負應注意之義務~~客觀可規則性~~否則應注意能注意而為注意仍然有過失之虞!! 參考參考~~部份實務+判例經驗研讀 |
-- 作者:catight -- 發佈時間:2009/8/19 下午 11:42:32 -- 希望大家備而不用...行車平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