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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judy
--  發佈時間:2009/7/31 上午 04:00:57
--  [轉貼]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盡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譽損害賠償。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消費者不堪名譽受損告到法院,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為了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  作者:水門釣手
--  發佈時間:2009/8/1 上午 12: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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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這麼認為!圖片點擊可在新窗口打開查看
--  作者:風雲MARK3
--  發佈時間:2009/8/1 上午 12: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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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求償權利是有的~~~不過小弟認為罰業主到100倍其實也有點過之~~畢竟多的部份有牽扯到是否有不當得利之虞~~個人名譽以及精神損害固然都在法律的保障範圍中~~但是若重罰到這樣  是否在消費者與業者之間 產生所謂的模糊地帶~~有心想竊取的人仗恃這點~而業主苦無明確證據 但又不能對嫌疑者提出質問~~關於這一塊的爭點…其實有待於我國的法制健全制度來加強~~讓消費者可以快樂購物~~站在賣家的立場 也可以達到保護自己跟消費者的權益~~!!